1、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包括:推动和平解决争端。敦促有关各方通过谈判、调查、调解、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机构或各方自行选择的方法和平解决争端,并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况,
2、以确定它的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上述性质的争议,可在任何阶段提出适当的调整程序或方法。(2)停止侵略。确定是否有任何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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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出建议或选择制止并敦促有关国家遵守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防止局势恶化的临时措施,或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强制措施(经济制裁、中止通讯和电信、断绝外交关系等)。),
4、敦促会员国予以合作。如果上述非军事方法不足以解决问题,他们可以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来维护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会员国和安全理事会之间的特别协定应该支持、协助和促进安全理事会的军事行动。其他方面。
5、负责起草军备控制方案,建议在特定战略领域执行联合国托管职能,或决定为执行国际法院判决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宪章》规定的其他程序性相关职能,包括接受新成员和由秘书长推荐的职能。
6、根据《宪章》的规定,安全理事会采用每个成员一票的办法。对程序性事项的决议表决,可以9票同意通过。对于非程序性事项或实质性事项,需要包括所有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九票同意。
7、这也被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常任理事国都拥有否决权。实际上,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也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方的成员不得投票。
8、但是,它可以对采取强制行动的决议进行表决,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有争议时,也应按照上述“大国一致”的表决方式决定。
9、上述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的投票权也被称为“双重否决权”,它确保了大国之间的一致性。否决权制度是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
10、安全理事会还对非程序性事项适用表决程序,向大会建议接纳新会员或秘书长候选人,建议暂停会员国权利和驱逐会员国。安全理事会为制止破坏和平、威胁和平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
11、以及根据《宪章》规定以其他职能作出的决定,对有关国家和所有会员国都有约束力。
12、安理会是什么机构
13、联合国安理会的全称是“联合国安理会”。二战结束后,由主要战胜国组织发起,包括美国、苏联、英国、法国和中国为常任理事国。这五个国家有权对联合国事务作出决定和发布决定。
14、会员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它。
15、安理会是什么机构
16、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下属的六个主要机构之一。它是最强大的机构,也是唯一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安理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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