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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卖淫类案件量刑检索分析报告

发表时间:2023-05-15 19:28:09 来源:允道刑辩

目录

一、案件情况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审判数据

(二)被告人性别

(三)强制措施适用

1.逮捕

2.取保候审

二、裁判量刑

(一)缓刑

(二)实刑

1.五年以下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3.十年以上

(三)缓刑与实刑比

三、综合分析

(一)性别比

(二)取保缓刑率

(三)量刑度

关于浙江省(杭州市)卖淫类案件量刑的  

检索分析报告   

近五年杭州地区卖淫类(介绍、容留、组织卖淫罪)案件共检索出284个,其中有85个案件符合“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规定未公开判决文书,因此报告数据样本为案例199件。

一、案件情况   

(一)审判数据  

(二)被告人性别  

(三)强制措施适用  

1.逮捕   

2.取保候审  

(1)介绍卖淫罪——张枝五刑事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张枝五,绰号米娜,女,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暂住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枝五应嫖客许某1的要求,于2017年9月12日晚,介绍卖淫女左某1、曾某、李某三人至杭州市下城区浙江大酒店2308、1519、1518房间分别与嫖客许某1、俞某1、谢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张枝五从卖淫女处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00元。

(2)容留卖淫罪——姚某刑事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姚某,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涡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间,姚某2、徐某(均已判刑)为非法牟利,在杭州市余杭区“鑫轩洗浴中心”(杭州市余杭区金轩足浴店),容留至少7名卖淫女卖淫,共计容留卖淫176次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以上。被告人姚某明知姚某2、徐某容留卖淫女卖淫,仍负责该洗浴中心的收银、望风等工作,个人获利10000余元。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姚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3)容留、介绍卖淫罪——滕娟刑事案: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滕娟,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因本案于2018年8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滕娟结伙叶某(已判决),在杭州市下城区凤起都市花园8幢2单元1303室,容留、介绍卖淫女肖某、李某分别与嫖客黄某、姚某某以“口交”方式进行性交易各1次,嫖资共计人民币800元。当日21时许,被告人滕娟在上述房间内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滕娟处扣押vivo牌手机一部。

(4)组织卖淫罪——汤某刑事案: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汤某,男,1991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起,被告人汤某伙同熊某、杨某、高某、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织卖淫女姚某、杨某1、田某、张某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红丰村132号二楼南侧租房、131号4楼租房等处卖淫约220次,并为卖淫活动望风、摆平社会关系、提供场地等,从中获利。同年9月初,被告人汤某与同案人员商定共同出资租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红丰村132号二楼南侧租房用于卖淫活动。同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132号二楼南侧租房内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卖淫女姚某、杨某1等人,并查获大量避孕套等工具。

(5)协助组织卖淫罪——郑锋、曾冬冬、徐升刑事案: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郑锋,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常山县。因本案于2018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1日至4月12日期间,被告人徐升通过组织被告人曾冬冬、郑锋,先后在本区星耀城玄龙酒店及江某国际等地以开设包房的方式组织、招募王某2、覃某、毛某2、毛某1、杨某1、李某、肖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5万余元。其中,曾冬冬负责对账收账并以其名下的常山安裕贸易有限公司与玄龙酒店签订协议价,郑锋负责微信招嫖、烧饭等协助卖淫活动。

二、裁判量刑   

(一)缓刑   

1.介绍卖淫罪——罗强军、王耀、曹快乐刑事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耀,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奉节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初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罗强军、王耀、曹快乐分别与任某(均判刑)经事先商量后,由任某提供嫖客信息,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罗强军、王耀、曹快乐,三被告人分别将嫖客信息转发给卖淫女李某3某、付某、邓某、国某、杨某等人,并负责接送卖淫女去嫖客处卖淫,同时约定嫖资由任某与卖淫女按六、四比例分成,被告人罗强军、王耀、曹快乐各自收取50元至100元不等的车费。卖淫女李某3某、付某、邓某、国某、杨某等人将卖淫款转给被告人罗强军、王耀、曹快乐,三被告人分别将非法获得的嫖资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方式付给任某。经查证,2018年年初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罗强军转账给任某介绍卖淫好处费69036元;被告人王耀转账给任某介绍卖淫好处费42540元;被告人曹快乐转账给任某介绍卖淫好处费35320元。

2.容留卖淫罪——杨芳芳、杨屹顺刑事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芳芳,女,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因本案于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犯罪事实:1.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杨芳芳、杨屹顺在杭州市萧山区XX街道空港新天地3幢618号房间内,容留魏某某与谢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一次。2.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杨芳芳、杨屹顺在杭州市萧山区XX街道空港新天地3幢624房间内,容留张某某与汪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一次。3.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杨芳芳、杨屹顺在杭州市萧山区XX街道空港新天地3幢618房间内,容留魏某某与汪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一次。4.2018年8月1日、8月2日,被告人杨芳芳、杨屹顺在杭州市萧山区XX街道空港新天地3幢624号房间内,容留张某某、石某某以每次4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两次。

3.容留、介绍卖淫罪——林家柱、林爱春刑事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林家柱,曾用名林细区,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杭州市上城区。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初,被告人林家柱在其暂住的本市上城区,容留卖淫女周某、张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前来嫖娼,并据此收取嫖资分成。同年4月20日前后,被告人林家柱伙同被告人林爱春在两人住处本市上城区,容留卖淫女周某、张某、李某、孙某从事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前来嫖娼,并据此收取嫖资分成。同年5月21日,民警在该处抓获被告人林爱春,当场查获卖淫女周某、张某、李某、孙某及嫖客等人。同年6月21日,被告人林家柱向浙江省泰顺县泗溪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林家柱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林爱春参与的非法获利为2万余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家柱、林爱春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109元,现暂扣于本院。

4.协助组织卖淫罪——郑锋、曾冬冬、徐升刑事案: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郑锋,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常山县。因本案于2018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1日至4月12日期间,被告人徐升通过组织被告人曾冬冬、郑锋,先后在本区星耀城玄龙酒店及江某国际等地以开设包房的方式组织、招募王某2、覃某、毛某2、毛某1、杨某1、李某、肖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5万余元。其中,曾冬冬负责对账收账并以其名下的常山安裕贸易有限公司与玄龙酒店签订协议价,郑锋负责微信招嫖、烧饭等协助卖淫活动。

(二)实刑   

1.五年以下  

(1)介绍卖淫罪——史芬刑事案: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被告人史芬,曾用名史小芬,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2018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史芬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杭州夜网”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并使用微信号×××(昵称“杭州丽人182××××6253”)与嫖客联系。同时通过另一微信号×××(昵称“炻秭”)将招揽到的嫖客以每次至少500元的价格,介绍给在本区西兴街道安业路251号江锦国际悦旅酒店公寓、通江路251号江锦国际果丁酒店开设房间的刘某、王某、迟某等6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共计230余次,共计非法获利11万余元。在介绍卖淫期间,被告人史芬可从每次卖淫活动中收取200元左右的介绍费,个人违法所得共计4.6万余元。

(2)容留卖淫罪——柴某、朱某、王某等: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被告人柴某,男,住浙江省天台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同年7月11日,被告人柴某、朱某、王某在杭州市余杭区经营鼎祥足浴店,其间,容留欧某1、农某、欧某2、欧某3、周某等人卖淫。2019年5月中旬起,被告人孙某负责足浴店的日常管理,被告人姚某负责收银、记账、望风等。2019年5月中旬至案发,该足浴店非法获利人民币35776元以上,被告人柴某、朱某、王某、姚某、孙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376元以上。另查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从被告人孙某处扣押作案工具遥控器4个、对讲机2部、苹果手机1部、VIVO手机1部。再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柴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17元,被告人朱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11元,被告人王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28元,被告人孙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现均暂存于本院账户。

(3)容留、介绍卖淫罪——陈某某、许某某刑事案: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云南省昭通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2013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姚掌发(另案处理)系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圣丽足浴店经营者。2019年5月以来,姚掌发雇佣(后期承包给后者)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名女子在该店内,以400-500元不等的价格为来店的男子提供“口淫”、“臀推”等方式卖淫服务,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许某某来到拱墅区湖墅南路圣丽足浴店上班。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店长,负责该店日常事务,被告人许某某担任前台,二人均提供本人支付宝账户用于收款。2019年8月21日,民警在该店查获卖淫嫖娼活动,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现场查获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吴某、郭某、廖某、魏某4名女子和沈某、陈某、董某、赵某、李某等5名男子。经查,被告人许某某用于收款的支付宝账户在2019年8月收款5900元,被告人陈某某用于收款的支付宝账户在2019年5月28日至8月21日收款129100元,在2019年6月20日至8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宝账户通过转账到廖贵杰支付宝账户的方式支付给姚掌发158823元。

(4)组织卖淫罪——杨芸刑事案: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杨芸,绰号“洋洋”,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乐安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至12月9日期间,方子松伙同王先福租赁本区南环路19号开设沁园堂足浴店,并雇用程某、徐某、李某、张某及何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该足浴店内,组织10余名女子以每次1080元或1180元价格卖淫330余次,收取嫖资约400000元,扣除支付给卖淫女的提成,实际组织卖淫收入约200000元。在方某、王某等人组织卖淫期间,被告人杨芸受雇在沁园堂足浴店内负责联系嫖客及安排多名卖淫女卖淫约10日。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芸在江西省乐安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5)协助组织卖淫罪——张小琴、吴加旺刑事案: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吴加旺,男,汉族,1993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小琴、吴加旺伙同邢某(另案处理)、刘某1(已判刑)等人于2017年年初至4月19日间,招募孙某、何某、武某等卖淫人员,在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某大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向卖淫女收取押金、规定上下班请假制度、卖淫女使用规定聊天软件对卖淫情况及时汇报、定期以发工资名义与卖淫女结算卖淫违法所得等方式,组织、管理上述卖淫人员在某大酒店登记入住的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从而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张小琴负责安排嫖客并通知卖淫女接客、管理卖淫女的外出请假、负责给卖淫女开会培训等工作,被告人吴加旺主要负责每日至卖淫女所在的房间收取违法所得、定期给卖淫女发放工资、伙食费等工作。2017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酒店房间内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相关人员。被告人吴加旺于2019年3月30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1)介绍卖淫罪——彭宗秋、罗军、李江红刑事案: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被告人彭宗秋,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起,被告人彭宗秋在其租住的杭州钱塘新区XX广场XX幢XX室,通过网络招揽嫖客,介绍未满十八周岁的卖淫女李某某(2003年8月出生)至杭州等地的嫖客家中或酒店卖淫,收取嫖资牟利。2020年7月,被告人罗军、李江红搬至彭宗秋住处与其同住,伙同彭宗秋采用相同手段共同介绍李某某卖淫。经查明,自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彭宗秋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10000余元,卖淫女李某某按50%左右分成;被告人罗军、李江红分得人民币17000余元,二人对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不知情。2020年4月,被告人罗军通过网络结识卖淫女赵某某后,将其从宁波接至杭州,与被告人李江红及杨某(另案处理)共同租住在杭州钱塘新区XX幢XX单元XX室。同年5月至6月期间,由罗军、杨某负责通过网络招揽嫖客、开车接送赵某某卖淫,由李江红负责四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并偶尔通过网络招揽嫖客,多次介绍赵某某至杭州等地的嫖客家中或酒店卖淫,收取嫖资牟利。经查明,上述期间内被告人罗军、李江红及杨某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卖淫女赵某某按30%左右分成。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彭宗秋、罗军、李江红在杭州钱塘新区XX广场XX幢XX室被抓获。认为被告人彭宗秋、罗军、李江红均构成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彭宗秋具有介绍未成年卖淫的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罗军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江红具有从犯的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容留卖淫罪——张某、王某刑事案: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某浴室经营者,住浙江省仙居县。2016年1月19日,因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被德清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8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起,被告人张某租赁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并经营。2017年6月左右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上述某浴室内容留卖淫女李某、柳某、郭某1、陈某等人卖淫,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以上。其间,被告人张某招募被告人王某到某浴室工作,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该浴室内有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应被告人张某要求对外称系某浴室老板,提供其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用于收取嫖资,负责浴室里的收银(含嫖资)等日常工作,并负责在每日营业结束后与卖淫女结算工资、在遇到公安机关检查时以按下报警器按钮的方式为卖淫女通风报信。2018年3月22日深夜,公安机关对某浴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李某等4名卖淫女以及嫖客,还从吧台等处查获人民币7765元、监控主机1台、白色手机1部(号码绑定了用于收银的微信二维码、支付宝二维码)、避孕套2盒(每盒118只)零11只以及手牌挂牌数十块(部分手牌挂牌系卖淫女从嫖客手牌上摘下,用于与浴室结算工资但尚未结算)等物,上述物品现均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

(3)容留、介绍卖淫罪——童某刑事案: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童某,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淳安县。2009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中旬至8月中旬,被告人童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伙同他人容留、介绍刘某、董某、杨某1等六名以上卖淫女卖淫达600余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扣除卖淫女分成,被告人童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5万元左右。

(4)组织卖淫罪——任家松、黄飞、周松林刑事案: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被告人任家松,男,汉族,1995年4月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日至11月5日,被告人任家松、黄飞、周松林、陈进(另案处理)等人先后租赁本市上城区秋涛发展大厦B座1902、1906、1912、1931和2114房间作为经营地点,招募、容留、管理、控制刘某、周某、孟某等卖淫女在上述房间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约定按人民币398元(以下币种同)提210元、698元提400元的比例对嫖资进行提成,同时支付卖淫女每天餐费补贴。其中被告人任家松系组织卖淫活动的股东,招募被告人周松林,并负责提供嫖客资源;被告人黄飞系组织卖淫活动的股东,负责对卖淫女进行日常管理,购买避孕套等卖淫工具、汇总当日卖淫获利及各项开支等;被告人周松林受雇于此并领取固定提成,负责网络招嫖、安排卖淫女上下钟并制作排钟表等。截止案发,被告人任家松、黄飞、周松林等人组织卖淫至少1184次,非法获利至少48万余元,犯罪所得至少21万余元。

(5)协助组织卖淫罪——陈博、冯家念、刘都都等刑事案: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被告人冯家念,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地杭州市滨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10月16日,由洪有文出资,雇佣被告人陈博、冯家念、刘都都、肖张文、朱胜,在本区西兴街道智慧之门1315、526等房间开设金鼎会所,进行卖淫活动。期间,该会所组织多名卖淫女,以一次369元的价格(其中卖淫女收200元,店里收169元),以“口交”等方式进行卖淫活动共计4500余次,非法获利达1680000余元,扣除卖淫女分红后的犯罪所得达760000余元。被告人冯家念于2019年7月至10月16日,负责出面租赁房间、微信招嫖、定期将金鼎会所营业所得交于洪有文等。期间,该会所以上述方式进行卖淫活动共计4500余次,非法获利达1680000余元,扣除卖淫女分红后的犯罪所得达760000余元。被告人冯家念获得工资至少10000元。

3.十年以上

组织卖淫罪——王天鹏刑事案: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天鹏,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1992年10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5月16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左右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天鹏在之前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为掩人耳目,先后与丁某、陈某2(均已判刑)等人合谋,由丁某、陈某2等人出面经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大厦的桑拿中心,通过规定卖淫流程等手段对多名卖淫女进行管理,组织董某、闫某、石某、刘某1、张某2、韦某、左某等10名以上卖淫女卖淫720次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273600元以上,犯罪所得人民币122400元以上。

(三)缓刑与实刑比   

三、综合分析   

(一)性别比    

(二)取保缓刑率   

(三)量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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